高雄市鳳山區中山國小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
一、依據

教育部中華民國 90 年台(九0)電創字第九0一八四016號令。

教育部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 日台(九0)電字第九0一八七六00號令。

教育部 96 年 5 月 30 日函頒國中、小學資通安全管理系統實施原則。

高雄市鳳山區中山國小資通安全管理辦法(105 年 5 月)

二、規範目的

凡使用本校校園網路者(含通訊電路及網路服務之使用者),皆應遵守本規範。本校校園網路包括:教學網路、行政網路、無線網路、校外遠端連線(如撥接、ADSL、FTTB… 等)及遠端擷取 (FTP、PPTP、SSL-VPN… 等) 。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(以下簡稱網路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特訂定本規範。

三、網路規範與委員會

 依據教育部頒布之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訂定本規範,並組織資訊推動小組負責辦理下列事項:

 (一)資訊推動小組由校長、教務主任、資訊組長及校內具資訊專長之教師組成。

 (二)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。

 (三)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。

 (四)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,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、重視網路

       相關法令及禮節。

 (五)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。

四、尊重智慧財產權

 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
 (一)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
 (二)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
 (三)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

 (四)BBS 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。

 (五)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

 (六)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
五、禁止濫用網路系統

 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:

 (一)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

 (二)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。

 (三)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,或無

       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

 (四)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。

 (五)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。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

 (六)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

 (七)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

       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

 (八)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(BBS)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、

       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

 (九)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

 (十)在上班時間上網閱覽不當之網路(如暴力、色情、賭博、駭客、惡意網站等)

 (十一)於上班時間透過網路資源進行與工作內容無關之串流媒體、MP3、圖片、

         檔案等網路上的傳輸。

 (十二)於上班時間使用即時訊息(Instant Message)、點對點檔案分享(P2P)

         及 tunnel相關工具。

 (十三)於網際網路上下載及安裝非經許可之應用程式,以避免資安上之風險(木

        馬、Tunnel 軟體、間諜程式、傀儡程式等)及違反法令之疑慮(著作權及

        版權)。

 (十四)員工上網行為所佔之單位內部頻寬,須以不影響各主系統之網路效能為前

         題,若有資源上的衝突,將以各主系統為主。

六、網路之管理

 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,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:

 (一)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。

 (二)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。

 (三)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,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。

 (四)BBS 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、維護。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,負責人

       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。情節重大、違反校規或法令者,並應轉請學校

       處置。

 (五)統籌規畫校內 IP 分配及運用。

 (六)與本市教網中心網管人員共同管控光纖連接點之進出流量圖,供管理人員觀

       察運用。

(七)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。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,應儘速

      報告網路管理單位。

七、網路隱私權之保護

 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

 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 (一)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
 (二)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
 (三)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
 (四)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

八、違反之效果

 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
 (一)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

 (二)接受校規之處分。

 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,應加重其處分。

 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

 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
九、處理原則及程序

 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,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,對行為人

 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,應符合必要原則、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

 則。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,應依正當法律程序,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。

十、申訴求濟

 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,若有不服應依正當法律程序,學生向「教務處」

 ,教職員工向「教師評議委員會」提出申訴。

十一、學校接獲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,由相關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。

十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,並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承辦人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教務主任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校長: